发布时间:2025-05-22 20:16
判断:李某和蒋某于1月2日共同实施盗窃违法行为,1月10日 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同年12月10日,逃跑的蒋某被公安机关 抓获。由于已过追究时效,对蒋某不予处罚
错误
上一篇:判断: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
下一篇:判断:公司、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,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,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,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。